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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

吕冲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文/ 吕冲  广东联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导读:

一直以来,总有些难题困扰着商标申请人。例如,商标名称是否一定要和公司名称保持相同?如果公司字号被他人在同一行业注册成为商标了,是否就意味着自己需要变更企业字号?如果自己的公司名或商标名和他人的姓名重复了该如何处理?



犹记得之前“敬汉卿”姓名被抢注的事件,让全网对商标抢注领域高度关注。无独有偶,“邓紫棋”、“苏打绿”等艺人或团体也先后陷入艺名与商标名之间的纠纷之中。姓名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人身权利,中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在所在辖区的公安局登记即可使用。除非主动改名,不然有效期就为终身。不过,姓名并不享有专用权,正如全国有近30万人名叫“张伟”一样,同名同姓似乎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自己可以使用的同时,但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而艺名能够发挥引导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的作用,具有了商业标识的意义的话,还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敬汉卿”事件最后是敬汉卿以个人名义向商标局提出了初审异议,同时原申请人也主动提出撤销申请告终。但是,并非每一次抢注事件都能够得到如此高的关注度并顺利地解决。


无独有偶,在商事主体进行工商登记的时候,通常都需要起一个字号。商号的核名需要所在辖区内没有人特别相近容易混淆或者重名的情况下才可以登记。这样让许多人以为商标的注册也是如此,然而并不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工商主体的营业执照名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6]、《个体工商户条例》[7]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向工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的,有效期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到营业期满为止。通常在工商注册的预先核名环节,企业需要准备1-3个名称以供查询,即便在同一地区有可能类似名字的公司,只要不是驰名商标、无禁用词、在不同的行业类别、或者在后面加字都是比较容易核准的,相比于商标而言较为宽松。而在商标当中,不同的尼斯分类也是分别审查的。但是如果有同音字、形近字等近似商标,即使添写显著性不高的通用名称依然会被驳回。


商标的重名查询范围则是全国(不含港澳台)或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为十年,届满前一年可续展十年,发证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是属于商业主体的一种专有特权,在专用权期限内核准的指定类别上独享,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商标必须要由具有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或其他类型的组织才能提出,专利似乎对普通人来说难度又过高。如此对比下,版权的产生方式就显得尤为轻松。一幅画作、一篇文章或是一款小程序,满足一定的独创性要求都可以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法律条文,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版权,有效期个人为终身及生后50年,企业法人为创作完成之日或公开发表之日起50年。计算方式是到第50年的12月31日为止,采用的是日历年而非自然年。理论上来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全球的,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是需要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佐证。


正如开头所述,当姓名权(肖像权或其他人身权利)、商号(字号)权、商标权及版权(著作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姓名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本就不存在专用权一说,所以除非涉及到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其他人身权利的情况,一般不会禁止他人使用。而商号权只要通过工商局(市监局)核准即允许使用,即便字号已经在同行业被他人注册成为商标。这是因为企业的核名与商标的注册分别归属于地市级或县区级的工商局(市监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这两家不同的行政机关,彼此之间数据并不互通,所以才造成了这种“消息不对等”的情况。也就是为什么开设公司核名容易,而申请商标想名字难度则更高。版权本就是一种专用的排他权利,与商标形成互补的同时也能够反作用确权。


当自己的名字被他人申请成为商标了,可以像敬汉卿一样在商标初审公告期提出异议,也可以在注册公告以后提出无效宣告。当然,姓名权也有不侵权的情况。例如,此前新闻有报道说山东有名叫支付宝的大叔[8],身份证上的起名时间远早于阿里巴巴的支付软件。他曾经想向阿里巴巴索赔100万元。但是被律师告知人的姓名是没有专用权的,只能作罢。然而,他在自己的家乡开了一间便利店,起名叫“支付宝商店”却被市场监察要求更名,原因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不过后来是由阿里巴巴出具授权书,并出资给他的商店装修设计成“支付宝示范店”。想要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商店名还需要别人的授权,听起来实在是有趣。这也就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差别所在。此外,还有父母给自己的孩子起名叫“王者荣耀”[9]的。虽然户籍登记时间在腾讯公司注册商标之后,但姓名权本身并不专用或排他,如果没有用作商业用途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通常来说也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若是自己的名字被他人申请成为公司名称的,即使没有商标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以黄薇(网名“薇娅”)诉薇娅严选(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0]为例,原告方就提出要求被告薇娅严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薇娅”字样的企业字号并变更公司名称登记,这项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样,在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小龙后人起诉真功夫餐饮公司一案[11]中,原告方就认为真功夫餐厅未经授权使用了与李小龙形象高度相似的LOGO图案、索赔2.1亿元,这也是以在先人身权利异议商标、版权的典型案例。


无独有偶,当商标名称被他人注册成为公司名称了,也可以直接提起侵权诉讼。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12]中,法院判决广东微信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的侵权行为字样,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在2021年3月1日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生效实施后,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第二十一条更是直接明确了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给企业字号放开登记门槛的同时,也明确了司法保护机制。


由于《商标法》规定了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允许在先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无论是拥有在先姓名权、商号权[13]或者版权[14]都可以用在先权利的方式提出异议申请,交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关于商标的异议已有大量案例和司法实践印证,在此不再赘述。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叫做“商品化权益”。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往往会当成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准商标”。在“功夫熊猫KUNGFU PANDA”一案[15]判决书中就提到,“功夫熊猫”、“KUNGFUPANDA”虽为梦工场公司电影名称,但就其文字本身而言,其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一方面,梦工场公司主张的“商品化权”在我国并非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民事权益类型。但法院在先作出的(2016)京行终3808号行政判决书,知名电影名称属于中国民事法律规定的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在先权利”。


从前文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当不同的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首先要看这项权利是否享有“专用权”。姓名权和商号权一般不排他,而商标、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专用权利。同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到底是哪项权利的使用在先,在后的权利人是否存在接触到在先权利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搭便车”攀附的意图等明显恶意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存在割裂的单纯说“哪项权利大于哪项权利”。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法律的目的就是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


注释及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8] 腾讯网《与支付宝“同名”大爷,曾要求马云赔偿100万,马云给钱了吗?》https://new.qq.com/omn/20210503/20210503A051B600.html

[9]新华网《图文:取名“王者荣耀”》http://www.xinhuanet.com/local/2017-09/08/c_129698759.html

[1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229号 黄薇、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薇娅严选(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初161号 BruceLeeEnterprises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12]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863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6民终3137号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微启动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997)一中知初字第71号 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蜜雪儿服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京知行初字第1512号 广州红谷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莱福社团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商评字[2014]第0000005113号《关于第7156063号“功夫熊猫KUNGFUPAND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京行终3856号 声之宝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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